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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可在记者走访中发现,在塘沽解放路与学校大街的交口处已经规划了两个大型停车场,但在距停车场只一街之隔的沿路仍然存在两处路边泊车位。记者发现这两处泊车位都有公安部门设立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都是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
小区门口5米内不得有泊车位 部分小区门口都有泊车位家住贻成尚北的王先生对停车位也有意见。他对记者说:“我家小区南北两个入口外,都划上了停车位。每到晚上就有很多大货车停在这些泊位上,对车辆进出小区影响非常大。”记者发现,在开发区加孚园、阳光新园外,也有同样的情况,机动车停车位紧靠着小区出入口。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工作人员须戴证,收费须公示 管理人员无证件收费无公示记者驾车停入和平路的一个路边停车场时,由于空间狭小,记者费了很大劲才驶入车位。车还没停稳,一位自称停车场的管理人员便上前收取存车费。记者要求其出示管理证件,他却不耐烦地对记者说:“要什么证件啊,给你发票不就得了!”
记者还发现,整个停车场也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停车费收取标准的指示。管理员随手撕下一张发票,“三块钱!”记者正要对收费标准表示怀疑时,管理员非但没有解释,反倒非常不耐烦。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停车场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服务牌证,停车场内必须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将加大管理力度 查处违规停车场记者从塘沽交警支队停车管理处了解到,自今年4月1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后,交警部门已经按照《办法》的相关条例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路边泊位进行了检查。在查处过程中,发现个别机动车停车场存在违规行为,并查处了一批个人私划停车位,按照规定予以了处罚。
针对记者提到的上述现象,工作人员表示,将加大对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力度,对涉嫌违反《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停车场,将按照该《办法》的相关条款予以查处。(见习记者杨昊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