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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河报》报道,公安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
公安部的通知当然是有的放矢。6月22日起在全国展开的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收效显著,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情况。比如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抓获的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照片在媒体上公布;武汉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
让犯人游街示众,这个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大明律》中就有“示众”的字眼,戏曲小说中游街示众的故事更是数不胜数。特别对于有伤风化的行为,民间往往采取示众的方式对当事人加以羞辱。要说,示众作为一种情结为国人独有并不正确,西方人也挺爱以游街示众的方式惩罚犯错者,否则就不会有《红字》这本名著。即便在当代自称最尊重人权的美国也发生过。2007年5月6日,在美国亚拉巴马州阿塔拉城,一位中年妇女挂牌站在沃尔玛超市入口处,牌上写着:“我是小偷,我偷了沃尔玛的东西。”本来她应被判处60天监禁,但法官决定让她连续两个星期六的上午11点到下午3点挂着牌子站在超市门口,从而免除入监。
为什么游街示众的生命力这么顽强?我想,把示众当成一种报复犯罪的手段,用羞辱警示其他人,是古今中外的一种普遍心理。这其中固然有看客心理,但也有惩罚丑恶的朴素意愿。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示众是为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同时示众是“看得见的政绩”。拿什么让对卖淫嫖娼深恶痛绝的老百姓叫好?报出一堆数字显然不如让大家看看抓住的一群卖淫女。
为什么又要对游街示众说不呢?游街示众是“以暴制暴”的一个分支。“以暴制暴”是水泊梁山时代的社会形式,与现代社会、现代法律格格不入。现代法律要求,惩治违法行为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以内。我国宪法明确:“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他们是卖淫嫖娼人员,但他们的尊严同样不容肆意践踏。所以游街示众本身就是违法的。
而执法者违法更是后果堪忧。人权理念要求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权,哪怕不尊重一个个体,这种人权就是脆弱的。今天可以将违法者拉出去示众,明天就可能将没有违法却被冤枉的人拉出去游街。今天司法机关对这种做法不加以制止,明天民间就会冒出更不堪的侮辱人手段。那样,岂不是所有人的人格尊严都岌岌可危吗?所以真正明智者面对游街示众都会摇头。美国亚拉巴马州的示众事件被媒体曝光,正说明这是个案。当地媒体也认为,这种处罚可能影响超市形象。
游街示众这种惩戒形式在历史上可能发挥过一些作用,但它绝不是现代社会需要的治理方式。公安部日前下发的通知是正确而且及时的。有人会问:怎么杜绝卖淫嫖娼这种丑恶现象呀?这恰是需要摸索研究的课题。反正靠游街示众,没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