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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将自9月1日起施行。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新条例规定,在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区、县的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本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有加油站、加气站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应采取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达到安全防护要求。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应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压力罐装燃料的,应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