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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天津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不变,报废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和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万元。
据介绍,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是: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是: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为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此外,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的相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的相关条件,经本市各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后,由负责本市所设的三个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兑付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滨海新区塘沽财政局、宝坻区财政局按照确定的新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市有关部门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要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果不严格自律、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将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通讯员黄海涛 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