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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楼擅自将底商和住房打通并改造,开饭店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二楼厕所堵塞、污水外溢致房屋受损。争执两年多未解决,当事人各方对簿公堂。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一楼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二楼业主。
红桥区某小区开发商与杜某签订底商买卖合同,约定不能用于餐饮经营。后黄某从杜某处购得该底商,开起饭店。 2007年初,二楼的赵某家厕所堵塞,污水外溢,浸泡房间受损。经协商未果,赵某将黄某告上法庭,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被列为本案第三人。
庭审中,原告赵某诉称,被告擅自将住房与底商打通,并将原厨房改为厕所,饭店排出大量油污,致使共用排水井堵塞,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财产损失(经鉴定约28000元)、租房损失和精神损失。
被告黄某辩称,饭店有经营许可证,底商排水有隔油池且每天都掏地沟、拉泔水,造成下水道堵塞存在多种原因,原告损失与饭庄经营无关。
物业公司称,排水井确有堵塞,业主报修后已及时疏通,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开发商称,其已将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业主,原、被告的纠纷与自己无关。
红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鉴定未证明饭店排油污导致堵塞,但证明原被告共用排水井。被告事发时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未办理排水审批手续,违反餐饮业相关规定,很大程度上会给排水设施造成影响,应当认定是造成或加剧堵塞及污水外溢的原因之一。
开发商没有为底商设计独立下水,虽与案外人杜某签订不能从事餐饮业的相关条款,但底商一直从事餐饮经营,开发商未采取任何措施,物业公司也未就排水问题采取积极措施。依据被告及开发商、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原因比例,被告担责40%,开发商担责40%,物业公司担责10%。原告不能举证完全排除自己使用不当的可能性,也应自行担责10%。原告其他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关于饭店擅改住房底商,不论该行为是否造成损失,有关业主均可依法要求恢复原状,但该请求权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分析。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黄某一次性赔偿原告11200元,开发商赔偿11200元,物业公司赔偿约2800元。截至发稿,该案已上诉至一中院。
法官说法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被告擅将住房改饭店的行为显然不当。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餐饮业的排水口应当设置隔油池,并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向法院提供一份《城市排水许可证》,但载明2008年底下发,不能证明事发时已办理排水审批,也不能证明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另有原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记者冯琳通讯员郑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