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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拓展调解领域,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之中,日前即成功调处一起村民邻里之间伤害引发的刑事二审案件。被告人主动承认了错误,自诉人放弃了刑事部分的指控,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双上诉”变为“双撤诉”,实现了“双赢”。
2009年5月2日晚上,案外人杜龙邀请自诉人李广义和被告人杜虎及其几个朋友,在宁河县七里海镇任风村随意饭店喝酒,庆祝杜龙次日订婚。席间,因话不投机,被告人杜虎用碎酒瓶子砸伤自诉人李广义,致其因医疗、误工、护理等产生各项损失合计为人民币8568.85元。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广义右腕部外伤致正中神经损伤,右手拇指功能障碍,构成轻伤。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杜虎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自诉人李广义医疗费等各项共计人民币8568.85元,驳回自诉人李广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李广义不服,以原判对被告人杜虎量刑过轻为由,向法院提出上诉;杜虎亦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民事赔偿不合理为由,向法院提出上诉。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阅卷核对其中每一个证据材料,与双方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及时了解两方上诉人上诉请求,并数次接待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为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承办法官先后三次赴宁河做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走出“对立”情绪,理智地对待纠纷。在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打人者和被打者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广义自愿放弃对杜虎刑事部分的指控,杜虎则自愿放弃上诉,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一起刑事自诉案件由“双上诉”变为“双撤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