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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405个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3.4万名正式工作人员,今后将领取绩效工资,其工资水平将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实施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计起。
昨天(28日)下午,市委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绩效工资不会低于现有水平目前,全市共有405个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职工3.4万人。其中,市属单位7个,职工4041人,年平均工资7.03万元;区县事业单位398个,职工3万人,年平均工资5.4万元。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据了解,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占两者总量之和的60%至70%。
根据国家规定,绩效工资水平将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的区县,按照其他事业单位标准落实;高于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的区县,不降低现工资水平。此外,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工资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同时,绩效工资也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