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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目标为:前三季度,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3%左右;全年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4%。调控重点为: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未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进度的企业;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产品;未经合理用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没有列入2010年淘汰计划的,作为调控重点,提前淘汰;能源消耗总量排在全市前50位和各区县、各系统前10位的企业以及能耗增幅同比超过10%的企业;未按本市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耗能企业;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
实施预警调控,确定了统一程序:市统计局根据每月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全社会用电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降耗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变化趋势;根据全市及各区县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对全市及各区县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和月度核算。月度核算数据初步确定后,对出现能耗异常变动情况的区县、行业和市属集团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共同研究并通知启动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实施方案。有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接到预警通知后,应立即对调控重点企业能耗增速实行控制、实施限制高耗能产品产能直至停产等调控措施,并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报送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异常变动情况消除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区域以及高耗能行业、企业监控,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能耗情况的调度,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向建设、环保等部门和电力、金融单位通报名单,在项目审批、电力供应、信贷投放等方面控制。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效果。对未按要求及时启动预警调控实施方案,导致节能目标未实现的区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及有关用能单位,将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的否决指标。
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严肃查处违规新建高耗能项目。对未通过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上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已建成项目不得投产。禁止使用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对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或设备坚决采取停供能源等措施强制淘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对主要产品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市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限额使用能源的,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