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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8月02日讯
承包一项小工程后,找人来给别人修房子,不料小工从梯子上跌下来摔伤。这样一起意外,作为当事人的房主要不要承担责任?日前,在绍兴越城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蒋定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下,一个涉及特殊主体的重点执行案件终于圆满结案。
事情要从2008年说起。那年8月,沈某家要修理房屋,于是他找来薛某为其修理。后来,薛某又找来吴某修理。也就是说,薛某此时的角色就是包工头。这样的多重关系,不出事情还好,一出事情麻烦可就来了。
2008年9月5日上午10点多,吴某由于要去高处整修,就借助梯子爬上去,谁也没想到,爬到一半,他脚下一滑摔了下来,当时情况非常严重。经过医院鉴定,吴某被诊断为一级伤残,并且需要一级护理。为此,吴某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就这事情对薛某以及沈某向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取证调查,2009年9月法院判决薛某应赔偿吴某83万余元,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本以为判决已下,事情应该就此了结。可到了2009年11月,吴某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于是,在2010年1月11日的时候,吴某的妻子以及两个女儿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希望为吴某讨一个说法。
此时被执行人薛某早已逃得不知去向,沈某须承担连带责任,此案被列为越城区法院集中执行的重点案件之一。“活明明是承包给了他人,我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执行过程中,沈某的情绪非常激动。
对此颇为棘手的案件,执行法官蒋定国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让他们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下对方的感触及难处,希望双方都能退一步。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沈某承担并支付了部分相应费用。
“像这样的雇佣员工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方、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分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关法官就此提醒提广大读者,以后要是遇到这种事情,就应该用正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天天商报记者汤桂平实习生徐琴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