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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程谟思)昨日,中国保监会正式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保险法》修订实施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基础性规章,标志着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比例有了明确的依据。该办法将于8月3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1.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2.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3.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4.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5.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6.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7.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1.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2.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3.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4.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5.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6.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7.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