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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青年小卢在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后,与房屋销售公司口头约定,将房屋认购人改为其父母。由于销售公司收取定金后,迟迟不与小卢签订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她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而该公司此时却认为,小卢已将认购人改为其父母,所以她不是起诉的适格主体。近日,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有口头约定,但双方未在认购协议中将购房人作出更改,所以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小卢签订认购协议
去年12月,小卢决定购买一套位于南京路附近的高档住宅。当天,小卢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同时支付了5万元定金。该协议书约定,小卢于2010年1月某日到售楼中心签署正式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该协议书还约定,小卢未在2010年1月约定日期之前与置业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小卢自动放弃认购。此时置业公司有权将房屋转售他人,小卢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协议期内,如果置业公司无法提供该房产,则视为违约。置业公司如取消认购,应双倍返还定金。
2010年1月,小卢按协议书上的日期来到置业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此时置业公司以人多为由,让小卢过些日子再来签合同。双方将约定的日期更改为2010年2月某日。
口头变更购房人名
“在等待签合同期间,小卢和置业公司口头约定将购房人改为她的父母,并提交了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但她未在认购协议中将购房人姓名改为她的父母。”作为小卢代理人的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光接着说:“到了约定日期,小卢再次来到售楼处,而售楼人员此时却对她说,预售房屋资金已被监管,无法立即签订合同。小卢要求置业公司退还定金。但对方在坚持不退钱的同时,也不与她签订正式合同。”
小卢将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庭上,置业公司代理人表示,小卢已将买房人变更为其父母,因此小卢不是适格主体。
法院判决
书面协议未改名口头变更不算数
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法官在判决书中表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该认购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定金条款,且小卢已实际交付。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条款于定金交付时已生效,被告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系违约。依照法律规定,置业公司应双倍返还小卢的定金。
关于置业公司所述“小卢主体不适格”的理由,法官表示,置业公司同意变更购房人为小卢亲属的行为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双方未在协商后对认购协议中的购房人作出更改。而小卢向置业公司提交的父母的身份证和结婚证等材料,属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需的材料,并不能产生对认购人做出变更的效力。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实际签订,故置业公司主张小卢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
“立约定金”就得按照约定办
击水律师事务所的史锦岭律师表示,“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涉案“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是为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因此“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
我国《合同法》十分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既然约定了定金条款,而且法律也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那么双方就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报记者张家民文/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