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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资金投资领域依然有很明确的禁区,新办法明确禁止险资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等。
此外,新办法中还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托管制度,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了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提高了资金运用透明度和抗风险能力。
此外,该办法规范运用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