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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员工享有10项安全保障权利
鼓励高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日前已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与原《规定》相比,该《条例》完善了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重点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鼓励高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积极鼓励本市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对于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业人员的10项权利和4项义务 从业人员享有安全待遇保障权、安全风险知情权、获得劳动防护权、获得安全教育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权、安全建议权、违章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经济保障权、其他等权利,并负有遵章守纪、接受教育、使用防护、报告隐患等义务。
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四类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企业采取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高处作业须取证后上岗 《条例》规定,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饭店禁止使用50公斤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罐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50公斤压力罐装燃料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谎报、瞒报、破坏现场致事故无法查明,可认定为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情况,可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记者柳悦 通讯员言金明 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