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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主流媒体普遍刊发并重头处理了新华社的一条消息——《不能把对干部的批评当诽谤罪最高检将建批捕诽谤案件上报审批制度》。消息不长但绝对重磅,因此本报将它当做头版头条。消息透出的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的三个规定或说措施颇受公众关注。
一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三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
最高检的这项制度建设当然是有的放矢、切中时弊之举,虽然新华社披露的该项制度出台背景较为简略——“据了解,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留心国内时事的人当记得,近年来,因为发短信、发帖等方式批评地方官员而被冠以“诽谤罪”就地捉拿乃至“跨省追捕”的事件可谓相当“活跃”。一起起案件在耸动公众视听的同时,也无一例外地最终都证明所谓的“诽谤”根本就是某些地方官员“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杰作”。而绝大多数被当地司法机关当做“头等大事”来抓的“诽谤案”,到头来反倒证明那句“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名言的精辟。当初,在地方呼风唤雨、兴风作浪、操纵司法的官员因为问题的败露免职、降职者有之,锒铛入狱者也不乏其人。而一起起弄得鸡飞狗跳不得安生的闹剧的代价之大令人痛惜,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的那样,“办案质量是侦查监督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甚至错捕,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