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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规定,今后一段时间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都要报上级审批。最高检要求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将对个别干部的批评甚至过激言论视为诽谤犯罪。(8月8日 《华西都市报》)
诽谤与批评,终于在舆情汹涌的各色公共事件后,有了司法的回音。最高检的规定一如及时雨,给正当批评、甚至过激言论厘清了身份,值得肯定。新规的“亮点”有三:一是提出“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二要要求“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三是要求“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以便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确保办案质量”。欣慰之余,回头看看,这些“亮点”更多的恐怕还是既有常识。
正如专家所言:自灵宝帖案以来,讨论批评政府官员的公民是否构成诽谤罪似乎早有多余。重庆的“彭水诗案”,山西的“稷山文案”,河南的“孟州书案”,陕西的“志丹短信案”,海南的“儋州歌案”,山东的“高唐网案”,辽宁的“西丰短信诽谤案……那么多“诽谤官员”或“诽谤政府”事件,被拘的当事人似乎都比执法者更理性,经常一语戳穿法律的真相——在“上级”的关注下,“诽谤”临了也都沦为欲加之罪的闹剧一场。于是,即便是街头巷尾的民众,也知道刑法上并没有“诽谤政府罪”、也没有“诽谤官员罪”的常识。今次最高检的“新规”,只是对专业人士的继续普法,是重申、是提醒,形式意义或许大于实体意义。
其实,公安部2009年就下发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为侮辱、诽谤,通过刑法解决,不仅于法无据,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遗憾的是,2010仍是一个“被诽谤年”。讲道理,有时候不如立规矩。
不能不说,初衷良善的“诽谤罪”有时近乎成为权力大院的一条狗,博弈之时,就会冷不丁咬你一口。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公器异化为私器的过程,是知法犯法的过程,那么,靠普法纾解症结显然算是开错了药方。真要有所纠偏,起码在累积的诽谤冤案中要让公众看到司法不阿的力量——对执法犯法者开出了怎样的罚单?对行政与司法权力之间的纠结作出了怎样的程序梳理?如果这些问题只是蜻蜓点水,就算诽谤罪的法理逻辑重申N次,就算诽谤罪的常识路人皆知,某些公权执掌者也不会停止对其“看家狗化”的诱导。
这是一个法治社会,自然也是一个主张民权的社会。公民与政府在信息掌控上是永远无法对等的,那么,既然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批评监督权利,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宽容公民善意的错误批评、不公批评。(作者: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