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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主流媒体普遍刊发并重头处理了新华社的一条消息——《不能把对干部的批评当诽谤罪 最高检将建批捕诽谤案件上报审批制度》。消息不长但绝对重磅,因此本报将它当做头版头条。消息透出的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的三个规定或说措施颇受公众关注。
一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三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
最高检的这项制度建设当然是有的放矢、切中时弊之举,虽然新华社披露的该项制度出台背景较为简略——“据了解,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留心国内时事的人当记得,近年来,因为发短信、发帖等方式批评地方官员而被冠以“诽谤罪”就地捉拿乃至“跨省追捕”的事件可谓相当“活跃”。一起起案件在耸动公众视听的同时,也无一例外地最终都证明所谓的“诽谤”根本就是某些地方官员“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杰作”。而绝大多数被当地司法机关当做“头等大事”来抓的“诽谤案”,到头来反倒证明那句“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名言的精辟。当初,在地方呼风唤雨、兴风作浪、操纵司法的官员因为问题的败露免职、降职者有之,锒铛入狱者也不乏其人。而一起起弄得鸡飞狗跳不得安生的闹剧的代价之大令人痛惜,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的那样,“办案质量是侦查监督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甚至错捕,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细心的人士会发现,此类“诽谤案件”多发生在某些县级地方政府,当然,某些乡级政府的“首长”发起淫威来也足够令人瞠目,照样可以运作司法机关令犯了自己“龙颜天威”的人遭遇无妄之灾。这一方面说明某些基层地方政府的干群关系紧张,另一方面说明某些基层的司法生态着实堪忧。想想看,就因为某一级领导“不爽,不高兴”,就可以运作调动司法机关不分青红皂白地奉命缉捕群众,堂堂的司法机关竟然沦为某些地方官员打击报复他人的工具,还谈何民生与法治呢?这也就是为什么最高检重申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并上提诽谤案批捕权的原因所在。
而我们知道,基层党员干部天天与群众打交道,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他们的操守以及对他们行使权力监督的好坏,都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一位走群众路线,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的好干部,和一个满脑子官僚思想,置人民群众冷暖于不顾,蔑视民意,面对群众质疑,一触即跳,动辄操弄司法的官员,都在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只不过好坏两极罢了。最近,“文建明现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就是最好的例证。一个乡镇党委书记成为当地百姓的主心骨,群众的贴心人,而群众也从文建明身上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贴心和关怀。
其实,上提诽谤案批捕权与“文建明现象”一样,就是我们的政府和官员一定要善于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遵守权力谦抑的政治伦理,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一句话,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者:宋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