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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8月10日电:从天津滨海新区有关部门获悉,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采取多项措施,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其中,多项审批职能将下放滨海新区。
《意见》明确,支持滨海新区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凡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投资主体迫切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支持滨海新区工商局先行先试,予以登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积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
《意见》提出,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对在滨海新区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依申请人申请,允许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内企业将功能区名称作为行政区划的一部分使用,企业可将“天津”、“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
《意见》还提出,对住所设在滨海新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滨海新区工商局可以进行登记。授予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个案授权登记注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记者张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