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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曝出“黑龙江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事发时井下共有26人,除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成功升井外,24人被困井下”的消息后,舆论很受震动。一是震动于“领导同下井”的措施的落实;再则震动于“让领导先走”的惯例的“一贯落实”。
想起“新华视点”前些日子的一篇“两天5起矿难,49条生命拷问‘软执行’”的报道。7月17日到18日,河南、陕西、湖南、甘肃、辽宁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截至22日凌晨,造成了49名矿工遇难、6人被困。而就在10天前,安全生产工作刚刚部署,提出“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而记者了解到,“工人一班的工作时间是8个小时,而矿长们一般只在井下逗留4到5个小时,不会与工人们同时升井”,“一把手矿长是有时下,有时不下”。工人告诉记者,矿长下井不仅没有工人呆得时间长,也不会一直呆在危险最大的工作面。
“领导同下井”做为一种安全措施,是及时的,也应该是有一定效果的,但却有一种“无可奈何”的味道在里面。从它的内容看,是消极防守的痕迹更重些。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无非是借重领导重视自身安全的思维,来重视煤矿的安全。用句老百姓都好理解的话说,有点像把领导视为“人质”了,矿工手里押着人质,安全总会有保障了吧。但实际上,领导不是人质,仍然是领导,有人下井也是为了应付上边的指示,秀一把而已。实则他们的“安全系数”仍然和矿工们远不一样。
“领导同下井”只能做为所有安全建设中的一环,甚至说不应该成为重要一环。因为过于重视此一环节,无非就是承认了,工人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维系于领导身上,而不是维系在硬性的规章制度身上。况且,在中国,执行力是个很大的问题。中央和国务院的很多措施都很好、很得民心,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往往掺了水、打了折扣,或者是干脆跑偏。比如“领导同下井”,执行情况如何呢?而且规定中也有“同时升井”的要求,但为何又出现“同下不同升,让领导先走”的事了呢?
很多官员,不同身份,不同级别,不同场合,不同时间,都发出过“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声音。但是声音发出了,或者喊得很大很响,但“遏制”是不是都“坚决”了呢?自有一起起接连不断的事故在佐证,也用不着再说什么了。
自然,制度建设的难度,是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克服的。现实中,“领导同下井”不失为实事求是的好做法。只是,如果一个领导没有“出事让别人先走”的思想觉悟和共产党员的高风亮节,那么就应该在制度上实现之,在做不到时有严肃手段处理之。或许这样,才能让安全真正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