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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单学熙)本市日前出台《关于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在现行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天津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4%的比例,天津将再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其中,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每户每年7500元提高到8355元,年增加855元。这意味着,孩子参军入伍的家庭,可以享受到每年8355元的优待金补助。
据了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现了城乡一体化标准,无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作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都将由每户每年7500元提高到8355元。此外,还将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金标准,包括:提高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的伤残抚恤金标准;提高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区(县)光荣院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要求,如果今年国家调整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高于天津市上述标准,则按国家标准补齐差额;如低于天津市上述标准,则不再调整。并且,此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同时对困难区(县)给予支持。
据了解,2010年8月15日前抚恤补助金将按新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