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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计红案给法官出了个难题。按照刑法规定,郎计红应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专家说,如果法院把郎计红判处实刑,那么其家里失去了唯一的顶梁柱,无异于间接把他的妻子判处了“死刑”,让他的家庭分崩离析。
法官也是人,在本案中他们面临的是直接的情感考验,最终情战胜了法:被告人郎计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说法庭判了“人情”官司,是因为根据《刑法》,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郎计红抢夺的财物价值两万元,数额巨大,按刑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的判决,充满了人情味,但却忽视了法律的尊严,在客观上鼓励了危难时刻的以身试法。
应当承认,由于社会保障的不到位,社会上无力求医看病的情况还比较多,其他因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也一样曾出不穷。这是社会建设上的欠账,需要动员社会力量来弥补和逐步改善。郎计红遇到困难,他有权利选择向社会求助,但没有权利选择铤而走险。
同样,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正在进行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便是题中应有之义。法官同情郎计红,完全可以在法庭之外寻求对他和他家人的帮助,比如联合社会福利机构或民间公益团体为其提供必要的救助。但不应该“法外施恩”,破坏社会赖以运行的基本准则。(王贵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