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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读者向本报报料了一起颇为离奇的案件———原天河宏达建材公司业务员黄立怡,11年前被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11年后又被无罪释放。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司法机关及案件当事人,了解了此事的来龙去脉———
据悉,2000年1月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广州中院于2000年11月作出判决,认定黄立怡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黄立怡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黄立怡仍不服,于服刑期间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作出裁定,撤销本案此前的判决和裁定,将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表示,1998年10月至1999年1月间,黄立怡明知收取的支票账户上无钱,仍使用该远期支票,先后骗取了广东建盛发展有限公司等的各种规格钢材1139.85吨,并将上述钢材运往东莞、深圳等地销赃,造成事主巨额经济损失,且在事后藏匿起来,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对此,黄立怡坚称自己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宏达公司实际出资人是黄业宏,黄立怡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1998年至1999年期间,几家“供货商”共将价值达223多万元人民币的钢材销售给宏达,其中多由黄立怡给这些公司发出支票进行结算。但这些支票最后都被银行以“账户余额不足”等为由退票。1999年2月,黄立怡离开广州返回开平市,去到黄业宏开设的金福大酒楼工作,担任采购。1999年5月5日,公安人员在开平市果菜市场附近将黄立怡抓获并带回广州。
广州中院最终认为,本案的行为应属于单位行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立怡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案发以后黄立怡是否具有逃匿的行为。据此,法院认为,黄立怡使用空头支票诈骗他人财物并逃匿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黄立怡无罪。
对此判决,检察机关表示不能认可,目前已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