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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郑东方】本来是一般住宅,一名市民却将其当成门脸房销售。买主发觉后认为自己上当,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该项诉讼请求。
方女士是一名个体户,今年3月,她通过中介了解到市民杜阿姨要出售一套私产“门脸房”。当时中介的售房信息写明,该房屋是门脸房。杜阿姨和其亲属也都说该房是临街的门脸房,可做生意。方女士就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杜某自愿将房屋有偿转让给方某,产别为私产。方女士说:“协议特别注明,该房系门脸房”。协议签订后,她交给对方定金2万元,又向中介交纳了4880元中介费。但是,她后来在评估报告中发现了双方交易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发现该房屋的性质是住宅。她多次找到杜阿姨要求退房并退还定金,但均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她将杜阿姨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退还其购房定金2万元,并向其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其中介费4880元以及其垫付的房屋评估费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虽明确标明诉争房系门脸,但该房系阳台改门,属房屋拆改,并非门脸房。被告以该房系门脸为由对外出售,存在过错。同时,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前,曾与中介一同到现场看过交易房屋,对房屋现状表示认可,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现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被告同意,法院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由被告退还购房定金2万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由被告赔偿原告中介费4880元,以及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房屋评估费1500元”,因双方均有过错,故被告应退还原告定金2万元,而原告其他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答疑
门脸“基本等同于”底商
住宅当“门脸”卖需担责
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晓毅对记者说,国家相关规定对一般住宅和商用底商有明确定义,住宅在一般条件下不能作为商业用途。因此将一般住宅当成商用房屋进行销售,是存在过错的。所谓“门脸”是一种俗称,不属法言法语,法律规定也没有涉及“门脸”字眼。但对“门脸”一词进行分析后,可以认为“门脸”的含义基本就等于“底商”一词的含义。
所以,不能将一般住宅说成是“门脸”,然后进行销售,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