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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女子张赛男因摩托车没有办理行车证,个人也没有驾驶证,被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一中队执勤交警查获,其车辆被暂时扣押。张赛男回家拿到备用的另一套钥匙,然后趁警亭内交警不注意,私自开走了被扣的摩托车。近日,经郑州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赛男被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东方今报》
-不应该以盗窃罪论处,哪有自己偷自己东西的?
-按违反交通法规给予罚款教育是应该的,盗窃罪是要录入公民个人档案的,所以不该以盗窃罪处罚,且处罚数额偏高,轻微的违法行为应以适当的处罚结合教育为主,体现法律的人性化,要是真罚三千元,摩托我都不要了。
-交警要是大度一点,抬抬手放了她,车就不会被扣了。就算被扣了,发现是车主又开走了,大度一点的,也可以让其走人,或者补交一下罚款就没事了。
-我所关心的是:判了盗窃罪后,那辆摩托车归属于谁?还还给她吗?
-不知道有没有人曾经以任何口授或书面形式提醒过她这样做是违法的呢?国人生活在法制社会却不懂法,法盲比比皆是,有的地区甚至唯恐人民懂法,这不得不说是个悲哀。
-关键不是熟人,如果是熟人就什么事也没有了。
-张赛男只是认为车是自己的,想要侥幸将车开回,并不存在偷车的故意,也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盗窃罪,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财产所有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被依法扣押财物,同样等于行政执法部门丢失,将导致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赛男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被扣押的特定物品,特别是相对于物品的所有权人来说,扣押机关并没有获得所有权,它仍属于被扣押人。在这种情况下,被扣押人以秘密手段将自己的财产取回,至少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按照盗窃罪论处,而张赛男本人是该摩托车的合法所有人,只是没有行车证和驾驶证,所以被交警暂扣,交警也并没有将该摩托车没收为公有财产。而她偷偷开走摩托的目的,是为逃避管理和处罚,并非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之“非法占有”的目的。
-建议这类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应由地方人民法院报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以回复函的形式将其确定,并通知各地参照适用,以避免司法适用中的混乱。
(整理老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