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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恋爱期间,女青年因腹部疼痛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卵巢囊肿,并将卵巢右侧附件切除。两人分手后,女青年以前男友强迫其发生不洁性行为而导致伤残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
萌萌和小石在塘沽某高中复读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6月18日,萌萌因发烧腹痛进入医院治疗,其住院病历记载:“患者痛经7年多,无明显诱因出现,月经来潮时下腹痛,否认性生活史”。入院后,医院诊断萌萌为右侧输卵管、卵巢脓肿,将其卵巢右侧附件切除。萌萌于2008年6月26日出院。2008年10月,两人分手。
萌萌将小石告上法庭,称小石在与她同住酒店某房间时,强行与她发生不洁性关系致其右侧输卵管、卵巢脓肿被切除,索赔7.2万元。对此,她出示了一张签有小石姓名的酒店入住登记单和一件带有精斑的内衣,以证明当天他们两人同居。另外,经萌萌的申请,法院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她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10级伤残。
法庭上,小石否认自己与萌萌发生过性关系,并拒绝法庭对精斑进行物证鉴定。
塘沽区法院认为,尽管萌萌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这些证据却并不充分。酒店的住宿登记单只能证明小石曾经在该酒店住宿,并不能证明二人在酒店同居这一事实。萌萌提供的带有精斑的内衣,由于被告不同意进行物证鉴定,并不能证实内衣上是被告的精斑,也不能证明原、被告有同居关系。即使可以证明精斑是小石留下的,也不能证明是小石强迫萌萌发生性关系的。另外,原告对其右侧输卵管、卵巢被切除的后果不能证明与被告有关系,原告痛经已7年多,之前在其他医院就诊时B超显示附件囊肿直径5厘米,2天前到该医院就诊,B超显示囊肿直径6.4厘米,且原告否认性生活史。法院认为,萌萌主张小石强行与其发生不洁性关系,导致其右侧输卵管、卵巢囊肿被切除,其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不能证实小石有违法行为,故驳回其要求小石赔偿7.2万元的诉讼请求。
萌萌不服一审判决,向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所受伤害系不洁性行为所致,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