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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人施工,其雇员却不幸落入无盖的下水井内受伤,虽然雇员只工作了一天,虽然他是在下班放置工具前去吃饭的过程中受伤的,但法院认定雇员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受伤,雇主应赔偿雇员各项费用15万余元。
王洪是一家经营装潢、装饰业务公司的经理。2009年11月10日,王洪临时雇了同小区居民邓平到某商业大楼安装铝合金。双方约定,邓平的工资是每天90元,装饰公司提供中餐和晚餐。
不料,当天18:40左右,邓平到地下室仓库放下工具后前往吃饭场所就餐,因路面下水井盖被盗,加之工地又没有灯光,邓平跌进下水井。随后,他被闻讯赶来的工友送往医院。王洪听说后,急忙赶往医院慰问。邓平提出应由其支付医疗费等损失的请求,王洪却予以拒绝。王洪向邓平支付了当天的工资90元。
后经鉴定,邓平的损伤为七级伤残及九级伤残各一处。邓平向王洪的装饰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损失、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遭到拒绝。邓平随即将装饰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装饰公司赔偿原告邓平因受伤而产生的各类损失共计15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评析】
是否赔偿焦点在“关系”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穆伯祥评析: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的焦点在于邓平与装饰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若属前者,邓平的损失就应由雇主装饰公司或下水井管理部门承担,若是后者,则由邓平承担。
本案中,邓平与装饰公司之间应属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有两点:第一,合同主体之间相互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工受雇主安排、指示与监督,与雇主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承揽合同中的主体双方地位则是平等、独立的。第二,合同的内容不同。雇佣合同的内容是雇工提供无形的劳务,承揽合同的内容是由承揽者提供物化的具体劳动成果。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邓平前去吃饭的过程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呢?依两人约定,装饰公司负责邓平的晚餐,提供晚餐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应认定为仍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律师提示】
雇主组织雇佣活动时应切实防范雇工受到损害。其对雇工遭受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损害雇工权益的直接侵害人追偿。高风险行业中的雇主可为雇员投保商业保险。
【律师答疑】
读者刘刚:我老伯退休后在停车场工作。今年4月,我老伯被一辆机动车撞伤,住院治疗2个月。请问,我老伯可否要求对方赔偿误工损失?
任波律师:您的老伯虽已是退休人员,但其退休后又从事其他工作且有固定收入,又因交通事故住院2个月,显然会有收入损失,因此可以要求赔偿误工损失。新报记者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