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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7月24日(周六)加班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后,引起网友争议。对此,黄舣镇政府负责人表示:朱继宏系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间,不慎摔倒后引发颅内出血死亡,认定为因公牺牲符合相关规定。但朱继宏的同事李某爆出其上厕所前还在网上与女友聊天的细节后,质疑声音更加强烈。据8月16日《华西都市报》报道
“因公牺牲”为何引起争议
赵彦
29岁的鲜活生命这样凋零,本是件悲伤的事情。然而,认定为“因公牺牲”为何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这就有必要厘清“因公牺牲”如何界定。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患职业病死亡,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都属于因公牺牲。除开这两种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均属于病故。朱继宏的死亡并不符合规定中“因公牺牲”的要求,认定“因公牺牲”确实有不妥之处。
争议和质疑声之所以强烈,一方面是人们担心这种荣誉的授予成为权力自肥的方式。先前深圳交警赴宴醉死,警队为其上报因公牺牲之事,以及少数官员的非正常死亡,人们形成了一种情绪化的担忧,担心公权私用。另一方面是想要维护这种荣誉的公信力和纯洁性。在从小所受的教育中,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的英雄事迹告诉我们“因公牺牲”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对于朱继宏的家属来说,认定为“因公牺牲”是非常实在的待遇,但对整个社会来说,这种荣誉是人们心里非常重视和珍惜的精神财富,可以起到教育和感化人的作用。人们希望这种荣誉的授予非常纯洁。
“因公牺牲”不能把公平之“公”牺牲掉
李辉
“因公牺牲”引发的这桩公案,跟朱继宏本人没有太多关系,而与他所处的单位及他的身份有重要关系——人们质疑的,是当地政府部门将他的亡故认定为“因公牺牲”是否得当,以及公务员是否太容易占用公共资源。也就是说,人们看重的,是“公平”二字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受到伤害,哪怕人们深知在这个时候探讨这个问题多少显得有些“不近人情”。
当地政府部门一直强调朱继宏生前的感人事迹,比如“一个人承担了3个人的工作量”,但是,哪怕人们都认可朱继宏生前事迹很感人,毕竟也与“因公牺牲”连不上关系。当地政府部门可以给予朱继宏极高的评价,可以号召人们向朱继宏学习,但不能轻易认定其亡故为“因公牺牲”,同时还应该改变“黄舣镇政府工作人员长期加班”的局面,防止工作人员累病累死,这才是真正以人为本的做法。
朱继宏是否“因公牺牲”,不是他一个人的问题,也不仅是一个地方政府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关公平的问题。不难想象,朱继宏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之后,其他在岗位亡故却不属于“因公牺牲”的人的家属,作何感想?以后再出现“午休上厕所摔倒身亡”的事件,当地政府乃至其他地方主管部门,又该作何认定?当地政府部门有没有往自己脸上贴金的考量,我们无法揣测;有没有刻意为朱继宏及其家属争取光荣乃至经济利益的想法,我们也不得而知,但不管怎样,认定“因公牺牲”不能把公平之“公”牺牲掉,否则既会伤害“因公牺牲”的神圣,又会影响今后“因公牺牲”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