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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犯有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后,判决执行期间又被发现涉嫌诈骗犯罪。南开区法院日前经审理后,依法对该女子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80万元。
48岁的马某原是本市一家采购供应站负责人,因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该判决执行期间,马某又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月间,马某以其企业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刘某借款30余万元,期限为两个月。此后,刘某分两次交给马某33万元,马某收到钱后交给刘某一张收条。两个月后,马某以各种托词不予还款,直至拒接刘某的催款电话。刘某自2007年6月至2008年,多次与马某联系未果,后于2009年7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马某所犯此罪,是在前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其他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情判处,判决马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连同前判决所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