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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上月就学生发生性关系和破坏他人婚姻发出严厉警告:与已婚人士保持“特殊关系”的学生会被开除学籍。此规定一出,立即引起了高校学生和社会的热议。无独有偶,《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正在该校试行,“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体现大学教化理性】
“反二奶”入了校规,这个消息一出,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很多人特别是一些法律界人士颇有微词,认为这样的校规不仅太过苛刻,还有干涉学生私权利之嫌。也有一些人表示,这种校规看上去很美,但实际上却没有任何的可操作性。
当“二奶”固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和隐私行为,但其很容易就越过私权的边界,延伸成为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开除是一种最终端的教育惩戒,既然已经实施了终端惩戒手段,显然两高校欲要“禁止”的其实正是这种已经越过私权边界而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请问这样的“校规”有何不妥?
不向这种严重恶化校园道德环境和扩散负面价值观的行为说“不”,难道还能保持视而不见式的“沉默”?当前,女大学生当“二奶”已经不再是个例,在这种不道德风气愈演愈烈且已经对教学秩序和大学形象构成侵害的时候,大学还能有什么选择?我想,总不能听之任之,任其蔓延,消极地推给法律和社会道德去裁决。果真如此的话,大学的教化责任何在?大学精神的匡正功能何在?
有人说“校规禁二奶”体现了大学教化功能的退化,道德教育手段萎缩了,就搞出一个荒唐校规的概念来哗众取宠。但实际上,大学怎么导入“反二奶”式的教化?难道仅仅凭借口头上的道德说教?如果道德说教管用,社会不良风气对于大学的侵蚀又何至于此?不管什么样的教化,都要依托于制度和一定的教育载体,校规禁令即是题中之意。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的存在,还有匡正社会正义的价值导向。如果在校规校纪中尚不能义正词严地“反二奶”,还讨论什么大学的教化功能。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既然大学是一个教书育人、引领社会正面价值观的地方,校规“禁二奶”就实属情理之中。法律只是普适的“行为规范”,在法律之下,我们还要有各种各样细化的“规矩”,譬如校规校纪,譬如厂规厂纪。作为高等教育的基地,大学以校规的形式,对学生提出“禁当二奶”式高出法律普遍层面的行为要求,合理合法,无可指责。(陈一舟)
【不宜“一开了之”】
从净化校园环境的角度出发,及时清理校内“污垢”和不良现象,体现了高校教育工作者们和社会歪风邪气作斗争的自觉,因此,上述规定确有值得称道之处。然而,这一“新规”和“严规”一旦落实到学生个体身上,就未必那么公平了。
类似的不良风气或大学生越来越淡漠的贞操观、道德观,主要还是受外界环境影响。一方面正是由于学校日常约束和管理上的疏漏,让社会不良风气持续侵蚀校园,同时也不排除高年级学生的类似“不良行为”向低年级学生的“传染”和“误导”。另一方面就直接与高校在课程设置和道德教化上的“真空”有关。大学生们一旦进入大学犹如进入“保险箱”,许多高校对大学生完全“放任自流”,这也正是当“二奶、二爷”等不良行为被学生们认可的根源之一,在理论上学校对此难辞其咎。现今,学校“开除”的规定说出台就出台,仅将“板子”打到出事了的学生身上,这是否公平?如果说追究责任的话,最起码也应在所在大学和有关老师承担了教育引导不当的责任之后,才能追究学生本人的责任。
另外,学校将当了“二奶、二爷”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的处理,也极不妥当。我始终认为,一名大学生的“堕落”(如果可以算堕落的话),主要还是种种外界诱惑所造成的,“人之初性本善”是先贤们早就证明的道理,而且,“有教无类”也是教育工作者们须遵循的教育理念。将一名“犯错”学生“一脚踢出校门”,最直接、最大的受伤者将是学生本人。
对大学环境进行净化值得提倡,对部分已经有着不良习气的大学生进行严格管理或处分,也是应当的。但至少应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惩戒边界,开除学籍这一招还是不用或慎用的好。“一开了之”之后,或给校园换来了一时的安宁,但学校却将包袱甩给了社会和学生的家庭,学生将基本上再无转化和受教育的机会,只会往“二奶”、“二爷”的道路上越陷越深。另外,上述规定也与教育部的相关可以开除学生的规定相悖,这种“土规定”本身也涉嫌违法。(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