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女士购买的停车位靠近小区正门,物业并没有给停车位安装统一的地锁。但物业承诺会派保安人员进行管理,保证业主正常停车。但李女士每次下班回家,发现车位上都停有车辆。当她找保安询问时,保安总找各种借口推卸责任。李女士一时没了辙,曾多次找物业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
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娜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规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等方式约定,停车位属业主所有。针对此案,在李女士购买期限内,停车位的使用权属李女士所有,未经李女士同意任何人不得侵占使用。如果物业公司不能保障业主的权益,李女士可就此提起诉讼。(见习记者杨昊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