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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吴喜林王荦记者门心洁)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09年1月1日新增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的过渡期政策,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检验检疫机构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对新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实施不检验检疫、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不要求凭证申报的原则。该政策涉及本市多家企业和外贸公司,而大多数企业此前从未办理过检验检疫业务。空港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在过渡期内尽快向检验检疫部门咨询新增法检商品的相关施检要求并进行企业备案登记,及时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并申领报检员证,做好凭证报检准备,确保过渡期结束后产品正常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