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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0年5月6日晚,我与其他两名司机因超车与田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将田某打伤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让我提供其他两名司机的名字,由于我并不认识这两名司机,无法提供。因此,田某便要求我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问律师,我与那两名司机并不认识,田某也不是我一人打伤的,现田某让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样是不是显失公平? ——刘昆根
律师解答:
刘先生您好,根据您所述的问题,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此外,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致人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国连带赔偿责任制度赋予了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几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请求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权利,其可以请求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来承担全部的责任,每一个共同加害人都有责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就本案来说,您与其他两名司机共同将田某打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共同侵权,那么您与那两名司机就应当对田某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田某作为赔偿权利人既有权要求您和其他两名司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要求你们其中一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他两名司机无法找到,田某要求您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属于显失公平。
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周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