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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遇冬通讯员丽研)男子卖货过程中发现一妇女独自在家,便以租房为由入室看房,之后当场抢走妇女财物。日前,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因犯抢劫罪获刑11年。
2010年3月6日17时许,被告人付某驾小客车到本市东丽区宝元村一施工工地卖货。付某发现于女士独自在家后,遂以租房为由进入于女士家看房,之后凶相毕露,对于女士拳脚相加,当场抢走于女士的手机、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价值5937元)。后付某被抓获归案。东丽区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使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女士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医疗费、检验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758元,由被告人付某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