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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因在美容院沐浴时,遭维修施工人员偷窥,38岁的李女士将美容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朝阳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美容院作为专为女性服务的机构,在有异性进入美容院前,应对消费者有提前告知义务,故判决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2009年12月5日,李女士前往佐登妮丝美容院做推背保健项目,在推背之前进行沐浴时,美容院进来两位男子,在离她不远处维修暖气、暖风设施。后李女士与美容院因此事发生纠纷。
李女士表示,当时,维修暖气的两名男子在距离淋浴房不到两米的地方进行施工作业,偷看到其洗澡,给其精神上带来巨大伤害。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院作为专为女性服务的机构,其服务内容和形式具有特殊性,在女性隐私保护上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刘砥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