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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石家庄讯(记者路其强)20日,《石家庄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研究通过,举报人最高可获得1万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人向环保部门举报有关环境违法行为后,环保部门将根据环境污染举报的污染程度、性质、内容,经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核实属实,确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可以是:利用罐车向水体、水源地倾倒未经处理的污染废物的;私设暗管、暗渠、暗井偷排偷放污染物;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核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1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