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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鸽)昨日,南开区消费者何女士拨打热线电话投诉,在滨江道花300多元购买了一款防紫外线太阳伞,使用两周后发现皮肤仍然被灼伤。记者随后了解到,按照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纺织品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时可对照相关数据。
昨日上午,记者从红旗路附近某百货批发市场了解到,目前市场上宣称有防紫外线功能的产品相当多,有帽子、衣服、伞、车膜、眼镜等,价格比普通产品贵2至3倍,如一款普通伞价格45元,而同品牌的防紫外线伞价格超过100元。
相关专家介绍,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纺织品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规定,当产品的UPF(紫外线防护系数)>40且UVA(长波紫外线透过率)<5%的产品才能称为“防紫外线产品”。防紫外线产品应在标签上注明:“所依据的国家标准为GB/T 18830-2009”;“当UPF在40~50之间时,标为UPF40+,当UPF大于50时,标为UPF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