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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兄弟二人达成口头协议,哥哥将名下公产房置换给弟弟。5年后,弟弟交齐房款也搬进去居住,哥哥却反悔不想过户,要把钱退回去。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口头协议有效,因房屋已转移占有且价款也已支付,判决哥哥须协助弟弟办理过户手续。
李大国在本市河北区海门路有一套公产房。2002年8月中旬,他和弟弟李小国在父亲的协调下达成口头的房屋置换协议,同意将该房以70000元的价格置换给李小国,待房屋款付清后再办理变更公产房承租人手续。达成协议后,李小国通过父亲将30000元交给哥哥。之后,他每年都以这种方式交给李大国10000元钱,至2006年冬季钱款全部结清。
钱款结清后,李小国顺理成章入住该房并交纳房租,但李大国却迟迟不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一拖就是三年多。2009年11月,李大国将房款70000元退还给父亲,表示不想卖房了。李小国不同意,见哥哥态度坚决,便委托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当年协议。
庭审中,其父母到庭证实两个儿子之间确实存在口头买卖协议,且房款经父亲转交给被告李大国。据此,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两兄弟间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原告李小国为讼争房屋合法承租人;被告李大国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李小国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李小国承担。
一审判决后李大国不服,认为不存在口头置换房屋的协议,也不存在与弟弟进行买卖房屋的事实,请求撤销原判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大国与被上诉人李小国是兄弟,通过父母进行该讼争房屋交易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讼争房屋已经转移占有,且价款也已支付,口头协议得到履行,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买卖置换协议有效是正确的;上诉人拒绝过户理由不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姓名均为化名)(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