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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提升至2857元,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待遇也将随之提高。8月23日,沈阳市医保中心透露,已报销且涉及自2010年7月1日起生育生活津贴待遇的,从此通知发布之日起每月1-20日由单位经办员为其办理差额补报手续。
沈阳市职工医保参保孕妇可能享受3个月至5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津贴金额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作为标准。日前,沈阳市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统计局的数据,确定了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4281元,月平均工资为2857元。也就是说,从今年7月1日,全市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待遇为每月2857元,每月提高了395元,已报销且涉及自2010年7月1日起生育生活津贴待遇的可以补报。
【补报需要携带的材料】
正常产、剖宫产、难产:需提供《账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B5复印件;
流产、引产:需提供《账号表》、《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结婚证原件及B5复印件;
男职工:需提供《账号表》、《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津贴申领表》、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B5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B5复印件。(记者丁宁张宛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