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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记者从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获悉,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该院积极探索民行监督工作新方式,近期成功办理了本市首例支持弱势群体起诉案件,运用司法救济,维护当事人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日前,来自蓟县东赵乡80多岁的李老太太,将一面题有“扶弱济困,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了蓟县检察院,感谢检察机关对她一家人公正无私的援助。
今年5月初,这位李老太太携儿媳、孙女到蓟县检察院投诉,称儿子李某在2008年6月给大货车车主张某开车时,途中突发脑出血,几经治疗无效死亡,前后花费约20万元,期间车主张某先后只垫付75000元医疗费。为了给儿子治疗,李家四处举债,至其死亡时已债台高筑。李家遂将车主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以大货车挂靠本市北辰区某车队名下,起诉主体不符,裁定驳回诉讼。李家又到北辰区劳动局申请公伤仲裁,被告知已超过公伤鉴定时效。李家人手无诉讼证据,投诉无门,便多次向县人大、政法委、信访等部门反映,均为解决。
面对无助的老、弱、病三代人,蓟县检察院依据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理此案后,认真分析案情,组织办案力量,多次安排办案人员到市、县两级车管、保险等部门调查取证,终于查明车主张某某为李某投了2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已在人寿保险公司亲自领取了李某的131200保险金,且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也正在办理中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蓟县检察院建议老人以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合同纠纷诉求,向蓟县人民法院起诉车主,法院于2010年6月2日受理了此案。同时,蓟县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车主领取李某保险赔偿金的相关证据。在检察机关的证据支持和法律援助下,使投诉无门已形成上访之势的民事案件,又回到了合法、有序的诉讼程序之中。法院于今年6月开庭审理此案,在检法两院的共同努力下,此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老人最终获得8万元的赔偿金。老人对此结果很满意,感动地说:“是检察院救了我们”。(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陶强 麻立志 朱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