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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建议,实行个税从分向征收向综合征收的改革,按家庭征收调节收入差距。“综合征收是指以一家人为单位计算征收。比如一个穷人家只有一个人工作,一个人要按照3000块钱纳税。但按三个人平均算,他就可以纳更少税或者不纳税。”(8月24日央视《面对面》)
个税改革,早已是民心所向,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内在诉求。而“按家庭征个税”,无疑在“提高个税起征点”外增添了新的选项。
可供调节的税收机制,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制度路径。通过差异性的收税,富人需承担更重的缴税义务,穷人则能规避税负过高、不堪承受的境遇,对于减小收入落差,作用不容小觑。作为税收大头的个税,标准之不同,调节效果当然更为直接。其征收方式的优化,投射到人们生活水平上的影子尤为显著,所以怎样增益贫富间的税负“剪刀差”,有赖于个税征收模式的改进。
按家庭征个税的好处在于,避免了向贫困家庭“伸手过频”。许多贫困户中,劳动力挣的钱虽然超过了“起征点”,但分摊给全家几口人后,人均收入微乎其微。若按分向收税,则要向这些家庭中的劳动力分别收税;假如改革了收税方式,以整个家庭为单位,将人均收入作为基点,那么只要人均收入不超过“起征点”,就不用纳个税,即便略超了,也不必承担沉重的个税负荷。
较之于分向收税,“按家庭收个税”模式减轻了贫困家庭的税负,也改良了现行“税收杠杆无补于分配结构”的局面。
据了解,2008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中低收入阶层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65%以上,而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却只占30%左右。跟很多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穷人“拔毛”过多,负担太重,税收结构也不尽合理。改变这种倒金字塔式的个税结构,已刻不容缓。
按家庭征个税,虽然无法根本性地填补贫富落差,也难以迅速改善税负结构,但它却以“增量改良”的方式,对穷人进行间接补偿,缓释着他们的生活重压,也有利于国民税收良性格局的逐渐形成。文/佘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