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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曲先生走路时,被一药店门上突然掉下的广告牌砸伤,致鼻部十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一致,曲先生于是将药店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费用5万元。
2009年10月18日晚7时许,市民曲先生路经河西区南楼附近一药店门前时,突然从药房的门上掉下一块广告牌,砸在曲先生脸上。曲先生随即拨打了110,药店员工见状连忙带曲先生去医院就诊,经诊断,曲先生的伤情为:右侧鼻骨骨折,副鼻窦炎。花费医疗费1100元,由药店支付。2009年12月1日,药店员工和曲先生再次相约来到医院就诊,结果为:右侧鼻骨板骨质断裂,断端错位,鼻中隔偏曲,鼻背部肿胀。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曲先生故诉至法院。
河西区法院一审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药店设置在门上的广告牌应妥善管理。现被告药店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将路经此处的原告砸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药店赔偿原告曲先生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8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药店不服,上诉至本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