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发区将实施以下管理措施:第三大街路面严禁停放机动车。对于占道停车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相应罚款。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临时停放不服交警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