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出租司机马师傅行驶在一条正在施工的道路上,不想车头左部与燃气井管道阀门接触,井内天然气突然起火,出租车也成了一个大火团。
2009年7月上旬一日清晨,出租司机马师傅开车行驶到红桥区一处正在翻修施工的路面上,车头左下方接触到施工区域内的燃气井管道阀门,井内天然气顿时起火,出租车也燃烧起来。马师傅奋力跑出来,但面部、右臂仍被烧伤。消防员把火熄灭后,原本崭新的出租车仅剩下一副“残骸”。当年年底,马师傅委托击水律师事务所高克玮律师将施工单位和燃气部门告上法庭,索赔因车祸造成的经济损失10.25万元。
庭审中,原告律师表示,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施工且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应对上述损失赔偿。施工单位则辩称,对新购捷达车的保险、保养等费用不认可,对车内现金和手机等也不认可,愿在法庭查明事实基础上合理赔偿。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交管部门认定,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施工且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放置警示标志,造成原告受伤及车物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也予确认。关于车内现金和手机等,虽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被告也不认可,但考虑普通市民日常生活习惯,酌情按照现金损失300元、手机价值1500元确认。经计算,原告合理损失共计约9.7万元,一审判决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