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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持
周某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工作一年多来,业绩比较突出,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多才到期,可周某自7月8日后就一直未来单位上班,单位人事经理多次与其联系,但其手机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据一同事说前两天在街上遇到了周某,周某说正与另一企业谈入职之事,并有可能出国深造。可周某的不辞而别,留下多份未办结的业务合同无人经手,致使公司不得不通过道歉、赔款的方式与顾客解除合同。对于这样的情况,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 张桂茹
茹是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周某的不辞而别,并未预先通知你单位,其实质是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据此,你单位有权追究周某的相应法律责任,但是追究法律责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员工不辞而别后,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未必然解除,企业对该员工可按旷工处理,如已经达到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企业履行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并对该员工作出处理意见后,方可向该员工主张赔偿损失。企业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因此,你单位可以按上述法律程序,向不辞而别的周某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