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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沈阳10月5日电(记者范春生)“十一”前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草案)》,这部条例(草案)由人大委托第三方——省地方立法研究会起草。据悉,此举旨在防止部门与民争利。
早在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立法法。该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这些年来,包括辽宁省在内的一些地方政府立法过程很少有来自民间的力量参与。而政府部门在起草法律文件时,往往会将自身权利最大化、自身义务最小化,甚至把不正当的部门利益夹带进来,滋生“与民争利”现象。
据了解,今年初,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委托辽宁省地方立法研究会起草《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草案)》,省地方立法研究会为此做了精心准备,抽选得力人员,并进行了相关的调研,在今年9月顺利完成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此条例(草案)在人大审议并经过修改完善后,有望成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实施。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斌表示,辽宁此举能够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在立法过程中,不适当地扩权,与民争利。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认为,尝试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文件,是实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