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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学军通讯员曹家平)一妇联干部在陪同一计划生育外怀孕的妇女做流产手术后,与其发生矛盾,孕妇的母亲甚至扬言自杀。而在该妇联干部前往劝解时,竟被这一家三口一起殴打。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做出判决。
家住津南区辛庄镇的妇女邢某计划生育外怀孕,2008年8月1日,妇联干部古某陪同邢某到辛庄镇卫生院去做流产手术,但因其他情况而没有做成。随后,卫生院的大夫和古某一起陪同邢某到天津市第三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因为此事,邢某和古某之间产生矛盾。当月9日,邢某的丈夫彭某找到村委会,要“解决”邢某流产的事。与此同时,正在家中的邢某和其母亲、年近六旬的孙某发生争吵,孙某扬言说要自杀。于是,邢某马上给自己的丈夫打电话,要其回家,并让村委会也来人劝劝。在两位村委会干部赶到邢某家中后,听到消息的古某也赶了过去。可刚刚进入房门没多久,她便和邢某一家三口争执起来,对方既动口又动手,一起殴打了她。受伤后的古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医生诊断,其伤情为脑外伤综合征,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外伤引起的腰椎间盘突出等。住院期间,古某共花去医药费3500余元。出院后又多次进行治疗。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最终诉诸法院。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调取了辛庄镇派出所的案卷。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三被告与原告之间即使有矛盾,也应采取其他有效合理的方法解决,而不能这样不冷静地处理,从而造成原告受伤入院。也正因此,这一家三口应承担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邢某与其母亲、丈夫共同赔偿妇联干部古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