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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确认单上承诺赠送买房人家具和家电,但是由于双方未就赠送的品牌等细节达成协议,买房人未能获赠,因此该人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协议,但开发商工作人员已在确认单上签字,因此开发商应给付买房人经济补偿10万余元。
张女士和某开发公司于2008年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总价款127万余元。张女士于合同签订当日已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签订了《签约合同内容确认单》。此单确认了张女士将购买房屋优惠选择为“成品家优惠”,即优惠条件是由开发公司赠送成品家具、家电。
当时,张女士要求开发公司确认赠送家具、家电品牌的明细后,再另行签订关于此项内容的协议书,而开发公司未予答复,导致双方未再就赠送家具、家电的具体内容另行签订协议。
同年5月,开发公司向张女士交付房屋,但张女士发现房屋内没有家具、家电并存在其他问题,而未收房。双方由此发生矛盾,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给付承诺赠送的家具和家电的等值货款11万元。
面对起诉,开发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公司与张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赠送家具、家电,且原告也未与开发公司签订关于赠送家具、家电的协议。开发公司给付补偿也是针对“成品家优惠”活动的客户,没有签订协议的客户,开发公司是不会补偿的,因此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新报记者张家民
通讯员南法
被告可参照
“惯例”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而被告未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
对于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可另行解决。原告签署的确认单虽未有被告公司盖章,但其工作人员已签字确认,即明确了原告系参加被告“成品家活动”的客户。尽管被告以未与原告另行签订赠送家具、家电的协议为由,不同意赔付原告同等家具、家电的货款,但未签订协议的原因系被告未同意原告确认家具、家电品牌的要求所致。被告可参照以往参加“成品家活动”而未赠送家具、家电的赔付方式给予原告补偿。对被告以往赔付的方法,原告予以认可,法院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