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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塘沽魏先生和张女士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确认书》,其中规定魏先生向张女士购买位于塘沽正义里的一套面积为77平方米的二手房,房价70万元。魏先生交了2万元意向金后,买卖双方约定在9月23日签订买卖合同。
但是,双方最终并没能按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张女士以房价上涨为由,提出了77万的新价格,拒绝按约定的70万元交易。张女士说:“买卖合同还没签,就代表房子还没卖,仍然属于我。如果魏先生还买我的房,我也愿意卖给他,但是他必须得加点钱。”
律师说法多闻律师事务所娄艳律师表示,魏先生和张女士以及中介公司签订的《购房确认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根据该确认书的约定,张女士应于2010年9月23日与魏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同时办理房屋交付及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而张女士未按期与买方魏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购房确认书》上所规定的违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按照魏先生的说法,他与卖方张女士所签订的《购房确认书》中包括“自签订起到约定的有效期内,买方所支付的意向金即转为定金,如果卖方违约则退还买方双倍定金或总房款的3%”,那么张女士必须按照确认书上的规定赔偿魏先生。对于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引发的争执,娄律师表示买方可以诉诸法律解决。(实习生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