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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以及《关于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工作的函》的要求,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于2010年10月8日起,对本市原人事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2010年11月1日启用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和《职业中介许可证》同时废止。
换发范围:按照人力社保部的相关要求,人才中介许可证、职业介绍中介许可证将统一更名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免费换发。凡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和职业中介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可按要求提出换证申请。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办理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手续。
必备条件:申请换证的中介机构除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和职业中介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2、注册资本金在十万元以上。3、业务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4、规章制度健全、完善。5、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应证书。(原人才服务机构应具有人才流动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原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遇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1、不具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换证必备条件的。2、自去年以来未正常开展相关业务的。3、在中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欺诈行为,被群众举报,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
申报要件:1、《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3、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4、工作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书。5、中介机构与本单位工作人员鉴定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相关手续、聘任合同复印件。6、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复印件。7、工作情况报告。包括:上年度工作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8、其他相关材料。
换证程序:1、各行业、社会团体开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于10月8日-15日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和平区建设路97号)。2、各类民营、个体中介服务机构于10月8日-15日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申报,区县人力社保局予以初审并进行实地检查,经初审合格的,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人力社保局。3、区县、街道、乡镇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于10月8日-15日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4、市人力社保局对上报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检验,对审验合格的,于10月30日前统一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审验不符合换证条件的,原许可证予以收回。自2010年11月1日起,凡未取得本市发放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各机构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通讯员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