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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记者赵超)记者从国家宗教事务局获悉,国家宗教事务局日前颁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
目前,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寺庙管理组织不健全,很多寺庙的管理组织未能真正履行职责,形同虚设;一些寺庙和教职人员爱国守法的意识淡薄,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被达赖集团拉拢、利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甚至给达赖集团图谋搞乱藏区,从事分裂破坏活动以可乘之机。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寺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寺庙可以组织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可以按规定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开办学经班、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举办社会公益慈善等事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