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 管线老化、房屋破损、环境脏乱差、没有物业管理,老旧小区面临一堆问题。如何改善住在这里的人们的生活环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单独用一章的篇幅对“旧住宅区物业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2000年6月底以前交付使用、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区,被称为“旧住宅区”。对于老旧小区的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问题,由政府担起责任。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按照沈阳市的规划,将在三年内完成对1502座老旧小区的改造。
条例规定,旧住宅区在进行综合改造后,应当推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需求和支付能力,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基本的物业服务,合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暂时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业主应当在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住宅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
维修资金可以“紧急启用”。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监督。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并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具体办法授权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记者谢文君